项目名称 | 银川市长信春天3号楼1单元102室住宅转让 | ||
项目编号 | NAEET2311171609386384 | 所属地区 | 宁夏银川市 |
挂牌金额 | 49.56223万元 | 标的金额 | 49.56223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1-25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4-01-31 |
转让方承诺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宁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宁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宁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
资产公告信息 | |||
资产描述 | 银川市长信春天3号楼1单元102室住宅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宁(2023)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84720号 |
实际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3.74 |
标的基本信息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租赁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宁夏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银川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到宁夏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宁夏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 本次资产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宁夏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宁夏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宁夏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交付。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房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房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房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我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我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3)标的资产如有水、电、物业、采暖等费用欠缴情况,由我方自行调查并按交易双方约定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杨女士 陆先生 | ||
联系电话 | 0951-6091123 18169580653 15009600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