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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避免“撞衫”,亟需知识产权“外衣”
作者:端木李 来源: 日期:2018-06-21 访问量:0.0

核心提示:一件棒球服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使得服装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再次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件棒球服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使得服装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再次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诉人陆坤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侵犯陆坤公司的著作权。

近年来,服装领域的“撞衫”现象屡见不鲜,该领域的著作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对此,有专家建议,服装设计者若想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不被侵犯,可以对具有独特设计的服装进行著作权登记、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通过多种形式,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以免服装被“山寨”。

两件棒球服“撞衫”

陆坤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都是经营服装服饰相关业务的企业。苏州戎美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涉案棒球服,并在网络店铺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将其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黄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陆坤公司样板并未公开发表,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不存在接触可能性,没有著作权侵权基础。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服装成衣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两被告未侵权。

服装独创性不够

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陆坤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涉案服装成衣是否构成立体美术作品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服装成衣若想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涉案服装的造型类设计元素均属于常规设计,整体面料来源于市场上非专供的第三方。综合涉案服装的整体造型和图案面料等设计要素,涉案服装在蕾丝图案的搭配方面可能体现了设计者一定的创意,但从整体造型上看,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及艺术性尚未达到立体美术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即涉案服装的艺术性并未超越实用性。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该案的另一大焦点问题是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是否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样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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