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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作者:宁夏产权交易所 来源: 日期:2020-10-13 访问量:0.0

宁夏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宁交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宁夏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宁交所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宁交所还可以通过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宁交所在网站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宁交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宁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宁交所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 中止期限由宁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宁交所应当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宁交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十 中止、终结信息发布,应当在宁交所网站上公告。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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