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宁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审核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宁交所内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宁交所常规产权交易项目审核工作由业务部门组织风险防控小组实行三级审核制,即业务承办人初审、业务风控人员复审、部门负责人终审。
同时,设置宁交所风险防控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终审工作。风险防控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风险防控小组和风险防控委员会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及流程,并接受宁交所总经理的监督或复审。
第五条 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规范的原则。宁交所是产权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为产权交易提供市场平台及相关服务,维护产权交易的正常秩序及规范操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项目转让申请阶段
第六条 产权交易项目承办人员根据产权交易资料制作交易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合同、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出让标的调查表等其他产权交易流程文件。)并在2个工作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填报《项目管理跟进表》,核实签字后与原始资料整合提交至业务风控人员。
业务部门风控人员在收到上述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复审,并填报《项目管理跟进表》,核实签字后与原始资料整合提交至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填报《项目管理跟进表》,确认签字后交付业务承办人员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七条 对于重大项目及特殊项目审核工作,在以上三级审核后由风险防控委员会成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管理跟进表和原始资料完成最终审议,再交付业务承办人员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八条 在流程中出现审核未通过,或需补充资料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前一级审核人员重新审核。并在当日联系业务承办人员补充调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九条 委托合同的签订
业务承办人员领取委托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作出相应修订,由业务承办人员递交业务部门风控人员进行复审,业务部门风控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终审。
若涉及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递交宁交所风险防控委员会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由业务承办人员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于合同签订结束2个工作日内交回部门登记备案并加盖产权交易合同鉴证章及合同骑缝章。
第十条 《项目管理跟进表》若无以上所有环节审核人员签字,不可进入信息发布环节。
第三章 产权项目转让发布信息阶段
第十一条 签订委托合同后,由业务承办人员进行项目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 业务承办人员拟制《产权转让公告》,由业务部门风控人员审核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复核通过后由业务承办人员进行信息发布。
《产群转让公告》审核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产权交易登记受让意向阶段
第十三条 业务承办人员在收到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受让申请资料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填报《项目管理跟进表》,核实签字后于当日将产权受让申请资料整合提交至业务风控人员。
业务风控人员在收到上述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审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复审,并填报《项目管理跟进表》,核实签字后与原始资料整合提交至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填报《项目管理跟进表》,确认签字后交付业务承办人员出具《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十四条 在以上任何环节中,出现审核未通过,或需补充调整资料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上一级审核人员重审,并在当日联系业务承办人员补充调整,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与意向受让方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合同。
第五章 产权转让组织签约阶段
第十六条 出让方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须由业务风控人员审核无误后,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终审。
若涉及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递交宁交所风险防控委员会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加盖产权交易合同鉴证章。
第六章 产权转让结算交易价款阶段
第十七条 在结算交易价款阶段,交易单据由出纳填写交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转账等手续。
第七章 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阶段
第十八条 在出具交易凭证阶段,由财务部确定双方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情况后告知业务承办人员出具交易凭证。
对违规出具交易凭证、随意泄露交易程序密码等严重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项目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项目由业务承办人员负责整理收集所有交易资料,并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