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夏产权交易所(简称“宁交所”)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法权益,维护宁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非国有产权是指国有参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组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参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组织通过宁交所转让非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第四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诚信、择优、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委托宁交所代理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本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指引规定,不得接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宁交所进行交易的,应与宁交所签订委托合同。宁交所为交易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九条 转让方应自行向宁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对标的权属证明;
(三)转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内部决策文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还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
(四)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或章程性文件、最近一个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标的企业依据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决议文件;
(六) 宁交所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交易方式是指宁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在宁交所网站及相关信息发布渠道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竞价方式,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涉及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宁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宁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转让底价原则上参照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定价依据。转让方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信息发布期限自宁交所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当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向宁交所申请。经宁交所审核同意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宁交所审核未同意的,中止或终结所发布信息。
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中止或终结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工会等的,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在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后,转让方可以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发布。在其他发布信息不变,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的情况下,重新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将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宁交所相关流程及转让方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发布期间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意向受让方应对所知悉的项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宁交所进行交易的,应与宁交所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约定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意向受让登记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向宁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和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宁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比例等,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宁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二十九条 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宁交所在信息发布截止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对经审查不符合受让条件的,宁交所将书面予以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宁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可分别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实施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成交的,宁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可通过宁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非国有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交易各方可通过宁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宁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宁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