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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宁财(资)发〔2020〕4号 来源: 日期:2020-10-13 访问量:0.0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发〔20204

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结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条增加“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增加“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对外投资的审核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增加“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资产处置审批单位备案;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进场交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报资产处置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和处置结果,及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特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

1.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9〕121号)规定权限审批。

2.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机管局管理的房屋除外)、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非特定资产

1、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资产品目以内的资产处置自行审批。资产品目以外的资产,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自行审批;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自治区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等审核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高等院校资产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删除。

第四十条增加:“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发〔2015〕738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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